摘要: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在新形势下,如何牢牢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定位认识 执法监督 评查案件人才库
一、首先要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要有较全面的定位认识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是党领导、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政法职能的集中体现。从其权力的来源上看,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属于党内监督范畴,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直接从事政法工作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是对政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错误和不公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现象及行为进行的监督。从根本上说,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保障司法权威。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着自己的外在特点和内在规律,就其监督定位、监督对象、监督依据、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而言,与诸如纪检、人大、检察等其他机关的监督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有其他权力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在现行权力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极其特殊的作用,是政治与法治的统一、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宏观与具体的统一、内部与外部的统一,具有监督责任重、监督起点高、监督及时性强、监督权威性大的特点。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现状
2011年,中央政法委会同中纪委、中组部等多部门颁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对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协调等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这是对几十年来全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执法监督工作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系统回答,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在多年的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通过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治理、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取得了法律、社会、政治和舆论层面的良好效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工作办法规程,有的还就案件协调、案件督办、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出台了专项制度。经过多年努力,政法各部门之间逐步形成了相互配合协作、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了瑕疵案和错案的发生;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形成了检查不办案、协调不取代、纠错不越位、监督不干扰,基本实现了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高度统一;执法干警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规范,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枉法案的发生。
但就目前执法监督工作而言,由于各类主客观因素,执法监督工作在思想认识、工作制度、能力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适应、制度规范不适应、业务能力不适应等。
(一)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有党委的执法监督,人大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以及各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等。由于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起步较晚,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机制,特别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工作手段乏力,没有完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甚至被有的部门“牵着鼻子走”,存在调查难和处理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政法部门接受监督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广大政法干警特别是主要领导习惯于“自律”,而缺乏一贯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权利的运行很大程度取决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思想作风状况,从而使他们习惯于居高临下监督别人,不愿接受别人监督。主要表现为三种心态:一是“独自办案心态”,二是特权心态,三是个别政法单位领导觉得监督麻烦,影响工作效率。2、在执法监督中监督与纠错、管事与管人脱节,无法监督到位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监督,目前处于比较尴尬的窘况。其原因,无过硬的机制来作为监督凭仗和后盾,无政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和处分权。在党管干部问题上,给政法委定格为“协助地方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机关时,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实际操作为:组织部门按他们的工作程序临时抽上政法委的一两名同志帮助其考察,实际上这一权力主要掌握在组织部门,组织部门不愿将这一权力与政法委分享,由此导致“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也就成为一句空话,“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也就名不符实。党委对本级政法机关的监督,就是依靠“党管干部”为手段,使其监督表现为最有力、最权威的监督。党委的监督权,最终表现为领导权,但由于党委组织、纪检部门“无暇”对政法机关的管理、监督做到经常化,再加之,行政监察部门无权监察政法机关的“两院”,对政法机关出现的一些问题,人民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自然就归咎于其管理职能部门——政法委。
(二)执法监督主动性和科学性不强。从总的情况来看,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集中在被动性较强的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动性较强的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开展相对较弱,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当然也有执法监督性质不明确的原因。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错误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宏观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和地位遭到削弱。主要成因为:1、对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认识不足。少数地方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措施也不够具体、有力;少数政法部门把监督与执法活动对立起来,敷衍应付执法监督。一些同志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干扰论”、“形式论”等误区。2、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范围定位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部门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即使对个案的监督也是为了从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对我区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了解,执法监督却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个案的反映越来越多,当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成为了信访申诉机构,使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精力用在了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上。3、过去,执法监督的案件绝大多数来源于上级党委、领导的批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通过有目的的案件抽查、执法检查进行的普遍性监督,还处于开展专项活动的阶段。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没有领导的批示,监督就很难奏效。而件件都要见领导的批示又与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作用相悖。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有了根本好转。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协调的案件;本级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所涉政策法律问题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的案件;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党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多的案件是有争议但不一定是重大的案件,用俗话说就是“扯皮”案件。事实上,由于要求协调的往往是一个单位首先提出,另一个单位往往并不大乐意协调,通过政法委的协调往往会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往往不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一致,而是由于政治权威的运作,特别是常委兼任政法委书记参加的协调会都会得到比较好的处理。在具体的协调过程中,有时政法委本身的权威往往又不是很灵,由于另一方并不是很乐意协调,因此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政法委的协调:绕开政法委直接向上级部门请示,或者先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定好了调子,让政法委照指示行事,有些时候还自行处理了事。除权威缺失之外,政法委有时还协调大家都不愿管的事务,充当所谓“枪头子”作用,当几家都不愿承担案件责任,就有可能推到政法委。
(三)政法委执法监督自身还存在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素质的问题。1、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法委机构规模的大小(与公检法三家相比由于事务相对少,人员亦远远少于这些部门)和现实权力的大小影响到了它职能的发挥。在组成人员上,政法委被认为是“储存老干部”的机构,政法委的那些副职领导调进来的时候几乎都是快要“二线”的同志,而且多半是从公检法三家中退出来的。当然,这些干部有不少从事过多年的政法工作,在协调公检法的专门机关中处理事务往往比较稳妥。然而由于政法委的事务,按照他们的说法属于“干也干不完,不干也没事”的情形,对政法委的事情往往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在公检法和政法委四家关系中,由于公安部门实力最强,而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又比政法委行政级别高(一般说来,政法委书记的地位比院长、检察长要高半级,但政法委书记并不能代表政法委这个机构的级别),再加之强调独立办案,政法委的协调功能并没有足够的权威。在政法委召开的某些专门案件会议中,按照正常程序应当是公检法三家负责人集中开会。如果要求公安局长来参加,但公安局长往往是不来的,因而替代的办法是请副局长来,后来副局长不来,科长来也行,最后干脆是谁接电话谁来。又由于公检法三家来开会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因而最后的结果是“来一个说一个”。这样,以政法委为相对主导的“一对三”的权力对比关系的司法场域完全被消解了,政法委权力由主动而转换为被动的角色,协调关系变成了类似于“请求”的关系。3、政法委工作的运行与其相应的财政制度密切相关,财政支付能力实际上影响了执法监督实际运作效果的全过程。政法委的办公经费往往是由财政统一划拨,其权力的发挥要受到财政权力的限制。
三、加强和改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途径和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牢固树立正确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理念
统一思想,澄清认识,进一步增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权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执法监督工作就是党领导、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政法工作职能的集中体现。就当前繁重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整治司法腐败问题,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执法监督尤为重要,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统一执法监督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执法监督工作形成共识,使党委政法委及其执法监督人员认真履职、政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不把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看成是“越权”或“干扰”,而应视作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道屏障;要着力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把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相关措施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确保其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为有效行使执法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增强政法部门及其干警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及时澄清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模糊认识,摒弃各种错误论调,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克服畏难情绪,对执法监督有正确的思考和认识,恪守“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观念,尽心履职,积极作为。
厘清关系,正确处理,进一步提升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水平。在纷繁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中,只有厘清关系才能思路清晰,才能正确处理、有所作为,才能提高执法监督工作水平。厘清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行为与支持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不能无视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不得超越职权,取代政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应当积极排除政法部门执法过程中人情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保障公正执法;厘清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督具体案件执法行为的关系,党委政法委要把管人与管事结合起来,通过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以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政法部门执法的廉洁、公正、高效;厘清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等其他监督的关系,区别职能侧重,正确履职,实行有序规范的监督;厘清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关系,坚持“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损害法律权威,片面强调执法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也不能机械式执法,脱离实际,不顾社情民意。
抓好落实,规范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理念。首先,要坚持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理念,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中,尤其要重视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正确把握政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规律,正确把握各类执法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依法促进政法部门各司其职,做到不越位、不越权,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其次,要坚持敢于监督、勤于监督的理念,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主动作为,果断作为,更多地采取常态化的监督措施,坚决依法纠正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切实维护和促进执法公信力。最后,要坚持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既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又要认真做好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作,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执法监督与政法部门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二)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规范性制度。健全政法委组织领导政法机关评查案件制度。成立评查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设立由政法机关业务骨干、资深律师、法律界专家组成的“评查案件人才库”,专门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建档、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跟踪考核的方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政法委对各政法机关干警执法业绩档案管理制度,为考核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加强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提供直接科学的依据;健全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严格案件批示、督办、调查、回复、登记等流程,做到案结事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诊制度。对于政法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依法走完法律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然纠缠政法部门的,可以由政法委组织政法部门具有权威的专家或相关法律界人士,共同对案件进行“问诊把脉”。
(三)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目前,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要结合“四个着力”,突出执法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果,即着力督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不廉的案件和问题,督促政法机关建章立制,严格纪律,从而把重点岗位和环节的执法司法过程置于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着力督查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件、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协调公、检、法及有关力量,对案件进行会诊,查清原因,明晰真相,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有效疏导社会情绪;着力督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监督预防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重点督查是否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为。从方法上讲,开展执法监督要注意抓好协调与考评。所谓“抓协调”,就是要抓好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办。同时,要注意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加强与党委纪检部门的配合。所谓“抓考评”,就是要全面推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范围主要是群众反映强烈、久诉久访不息和重点督办的案件。
(四) 协调各方,整合监督力量。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政法工作,可以提请人大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检察职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除了有以侦查手段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情况之外,还有以启动“法定程序”为后盾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此,政法委要“借用”这一职能,为自己的管理职能服务,使这一职能得到有效发挥。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予以查处。政法委还应充分组织和发动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对社会反映的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经查实后,通过媒体或其他正确途径予以曝光,扩大监督效果。
(五)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会同中纪委、中组部等多部门颁发的《关于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相关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具体应做好以下五点:1、强化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监督方式,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2、坚持宏观抓共性,微观抓个案。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3、拓宽监督层面。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4、完善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5、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进一步督促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办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六)尝试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使监督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1、预防警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职务,应建议人大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部门给予党纪处分。6、拓宽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制”适用范围,加强“一票否决制”的预防和震慑功能。
综上所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要牢牢紧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