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努力探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特色,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虽然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困难。
一、存在困难
一是合适成年人的概念较难取得未成年被告人的理解。未成年被告人由于不能理解合适成年人的概念、功能定位而不能很好地接纳合适成年人,故较难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和高质量的沟通,由此,未成年人制度的保护,也就无法得到有效释放。
二是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参差不齐。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参差不齐,影响制度运作的功能,在基层法院合适成年人的来源主要有共青团干部、教师、所在乡村、街道、社区等,总体上来说,具备丰富的人格、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合适成年人比例不高,难以把握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沟通的方式方法,故难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焦虑和抵触情绪。
三是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度尚显不够,对制度的保护功能认识不足。合适成年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已任,但我国民间组织缺少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力量非常薄弱,没有形成合适成年人中立和独立的法律定位,在实质上制约着保护功能的发挥。
二、工作建议
一是建立合适成年人专门机构。建立专门合适成年人机构,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善于交心、易被接纳的“代理家长”,一切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全程跟进,了解其家庭情况、帮教条件、个性特征以及思想演变过程,分析其违法、犯罪原因,督促其主动配合做好帮教工作。
二是与多部门沟通联系,制定实施细则,精心挑选、聘任合适成年人,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增进未成年被告人对制度的理解和接纳,削减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孤单等心理问题,拉近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距离,让其感受温暖,真心悔过,尽快回归社会。
三是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理家长”,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审判人员沟通,要充当未成年人与审判人员的桥梁,在案件审结后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回访帮教工作,使涉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撰稿人:张慧仙 (东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