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府法﹝2014﹞22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云政办发〔2013〕137号,以下简称《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调解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纠纷,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成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政府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具体表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规定》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维护云南经济社会稳定,搭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
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应当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梳理行政调解依据
行政调解依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调解的情形;二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情形。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对两种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列明本机关负有行政调解的事项清单。梳理行政调解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行政调解职责
1.政府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2)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3)将行政调解纳入本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
(2)负责制定完善行政调解配套制度;
(3)负责行政调解宣传培训、情况汇总、建立台账、监督检查及考核等工作;
(4)协调处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关系;
(5)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纠纷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
(6)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
(7)总结、交流、推广和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培育行政调解工作先进典型。
3.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
(2)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配套制度;
(3)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宣传培训、梳理依据、情况汇总、建立台账、监督检查及考核等工作;
(4)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纠纷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
4.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业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承办行政调解工作,包括行政调解的受理、调处、回访、登记、汇总、建立台账、立卷归档等工作;
(2)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到岗到人。
(三)抓好培训,广泛宣传
1.抓好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纳入本级政府、本部门培训学习计划和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及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负责。
(1)培训目标。全体调解人员普遍熟悉掌握《规定》,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定》,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
(2)培训内容。《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
(3)培训方式。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师资培训;州(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省级职能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省政府法制办将对各地各部门的培训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作用,采取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让社会公众了解《规定》,提高行政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引导人民群众利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
(四)建立行政调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落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的若干意见》(云高法﹝2011﹞267号)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通知》(云高法﹝2014﹞11号),落实联席会议、信息沟通、重大案件及重要事项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者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共同调解的有关工作。
(五)汇总报告制度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台账,按年度归档。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将本年度行政调解情况汇总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及县级政府法制部门;
2. 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将本部门本年度行政调解情况汇总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
制部门;
3.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将县级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的法制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年度报送的行政调解情况,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及州(市)政府法制部门;
4.州(市)政府法制部门,将州(市)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及县级政府法制部门本年度报送的行政调解情况,汇总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
5.省政府法制办,将省级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及州(市)政府法制部门本年度报送的行政调解情况,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落实保障,强化监督
(一)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以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体制,并为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其他保障。各地各部门应当设置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必要场所,配备必要设备等,以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梳理列明的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及时妥善调处纠纷。对因责任不落实、调处不及时、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制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进行处理。县级以上政府按年度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行政调解情况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职能部门的行政调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系统内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