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下午,昆明某经营部负责人赵某某满怀感激之情,抬着一面书写着“热诚为民、监督执法”鲜红的锦旗,来到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感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通过执法监督,与法院执行员共同努力,使其的执行款全部收回。
2012年8月1日昆明某经营部与东川某公司签订《供油合同》,该经营部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供柴油31.294吨。因该公司未付款,该经营部于2013年3月19日向区法院起诉,同年5月14日经区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东川某公司向昆明某经营部支付柴油款259138.4元及违约金30000元,合计289138.4元。因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3日该经营部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未果,2014年6月19日该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及时与法院执行局协商,通过共同努力,促使被执行人全部付清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