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名根据DNA鉴定定罪的运输毒品案。
2015年1月20日,东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格勒收费站开展公开查缉,15时许见一男子身背一黑色双肩包在龙东格公路上向巧家方向行走,民警见形迹可疑,前去盘查,该男子撒腿向格勒收费站下侧的宽沙坝跑去,途中脱下双肩包隐藏起来,然后继续逃窜,被民警抓获经盘查,可疑男子叫麻卡某某,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竹核乡瓦拖村人。但其拒不交待藏匿背包地点,民警沿着其逃跑路钱进行搜索,在宽沙坝一草垛中找到其藏匿的双肩包,并在包中查获七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350克。经送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54.9%。
在查获的双肩包和毒品面前,嫌疑人矢口否认包和毒品是他携带的。据此,公安机关对包内的白色T恤衫、饮水瓶、剃须刀、可疑物塑料包装带上的擦拭物与嫌疑人的血样进行DNA鉴定,以上检材与麻卡某某比对样本一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麻卡某某百般抵赖拒不认罪,妄图逃避罪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零口供作出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麻卡某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