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在面临司法体制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随波逐流
面临司法体制改革,一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缺乏对司法体制改革意义及方向的宏观认识和整体把握,他们表现茫然,甚至认为司法体制改革与自己无关。
(二)法官面临“利益”冲突
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制和员额制推行,一大批现职司法行政人员将面临转岗,这其中的利益冲突和改革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碍,不难窥见,一部分法官产生焦虑、恐惧的心理,担心面临职业转岗,还有一部分法官认为法官要求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工作更累,但在有关待遇方面则是地位偏弱、工资偏低、条件偏差,从而影响当下法院工作。东川区法院现有在职人员90名,法官60名,占在职人员的66%,而司法改革中法官大概占33%。
(三)基层法院法官管理不完善
一是实际工作中,长期以来,基层法院一直沿用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大多数人都有法官身份,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岗位职责不清;晋升采用单一行政职级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二是基层法院中一些法官的原来身份可能是企业、学校、部队、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调动、转干、分配等种种渠道进入法院工作,在法院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和级别后任命为法官,再加上缺少专业的培训或是走形式的培训,从而使法官的整体工作素质偏低;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上级领导主宰了法官的前途命运,而且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法官心里头会有底气,最起码判错了不会受到上级的指责。
(四)主审法官与合议庭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不明确
在基层法院中,如何在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如何处理好法官与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的关系,如何切实去除司法行政化等问题,而且,法院的领导是法官的行政上级,即使他们不再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但作为领导,他们对法官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做不到,法官如何负责?同时,有些案件,法院领导都决定不了,这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办案必须讲政治,一个法官,能负起责任吗?另外,完善司法责任制,还面临如何平衡权力和责任的问题。偏重责任忽视权力,最终很可能导致法官在重压之下以消极怠工逃避责任,无法实现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司法改革也很难到位。
二、建议意见
(一)把加强法官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全过程中,提高法官思想认识,从各个方面积极努力支持司法改革,不断把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推向深入,不断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
(二)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改革和完善有利于稳定基层法官队伍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感。
(三)完善基层法院法官管理制度
完善基层法院法官管理制度,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既要注重立足当前,充分考虑干部队伍实际,又要着眼未来长远发展,大胆创新实践,要把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与审判方式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机结合,做到统筹把握、衔接有序、协同发展、相互促进。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官遴选机制,让有道德、能干事、想干事的人得到重用,以此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
(四)建立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必须同时完善法官评价考核体系,建立专门独立的法官考核委员会,对法官选任、晋升以及责任追究,裁判错误确认和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认定,都要由这么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负责,而不能由所在法院内部或者由其上级法院来决定。当然,对于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按照法官法中的惩戒条款及法官职业规章纪律所规定的处分方式,结合主审法官、合议庭过错大小,分别追究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