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增长,每年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官遇到一些困难。
一、存在困难
一是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法院成为目前离婚双方当事的首选,实践中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一体适用民事诉讼法,存在难以恰当解决婚姻家庭类纠纷。2015年5月至12月,东川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297件,594人,占2015年离婚案件的78%。
二是公告离婚案件中存在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部分人利用可以公告离婚的规定,明知其配偶的联系方式或所在地址而故意隐瞒,欺骗法庭,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从而达到其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存在被告方诉讼权利难以保障,“被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近年来受理被告为服刑人员的离婚案件数量增多,仅2015年东川区法院收案已达10件,被告服刑的监狱分布于贵州、辽宁省等地,法官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降低诉讼效率。
四是离婚案件以调解和撤诉的结案方式比例下降。当前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论不休,争议都比较大,互不让步,难以达成调解或撤诉。2015年,东川区法院离婚案件撤诉125件、调解117件、判决139件,调、撤结案的离婚案件占结案的离婚案件64%。
五是近年来农村 “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增多,父母离婚后,孩子往往被交给长辈照管,父或母加入“打工族”,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社会群体——“离异家庭留守儿童”,这种情况对孩子造成的危害比单纯的单亲家庭还严重。
二、建议
一是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离婚案件具有发生率高、存在面广、连带问题多的特点,涉及婚姻关系、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建议提出对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程序衡平,以实现婚姻诉讼的特殊程序正义。
二是多种途径并用查清当事人的婚姻现状。在处理公告离婚案件时,法官应持审慎的态度,要尽可能还原婚姻事实,加强与被告亲属沟通,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通过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既不损害原告的根本利益,也能保证法院庭审中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判决,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发生。
三是法院受理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离婚案件,建议承办法官在庭前应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相关诉讼权利后,可采取视频、书面表达意见等方式审理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司法成本,真正做到快捷司法,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持特别审慎的态度,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综合运用心理学知识,融情、理、法于一体,找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强家庭责任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和社会关系。
五是农村的离婚潮还在持续,法院要充分发挥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和关爱“离异家庭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用爱心为留守儿童传递一份生命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