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东川区法院前往拖布卡镇新街村委会葫芦口小组,在司法所、调解委配合下成功处理了一起矛盾较为尖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1997年协议离婚时,分割了当时两人共有的位于葫芦口小组的7间房屋。2002年原告离家外出,住房由被告和两个子女共同居住,后被告接其父亲一同居住。2015年原告向东川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搬出原告的住房。我院民一庭法官考虑到被告父亲年事已高,已是86岁高龄,常年居住此处,生活起居已形成习惯,被告又提供不了适合其父亲居住的房屋,故决定尽量做双方工作,调解处理双方矛盾纠纷。经过联系司法所、调解委,两次到当事人家中一起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双方积怨很深,调解始终没有结果。
3月16日,承办法官与司法所、调解委工作人员再次去到当事人家中。当时双方的情绪很激动,一度难以控制。承办法官分开当事人,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耐心细致分别做工作。在司法所和调解委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父亲继续居住房屋,到其终年时止,由被告每年付给原告适当费用。本案的调解处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妥善解决了高龄老人的住房问题。通过整合法院、镇、村多元化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和解,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体现法院了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