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东川区法院依法判处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014年3月19日0时许,邵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川区龙东格公路K47+150米处侧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7mg/100 ml。2016年9月7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东川区法院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9月19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邵某某无故未到庭接受审理,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东川区法院对其决定逮捕,2016年10月31日邵某某在昆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东川区法院于11月2日公开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的处理,也再次警示广大驾驶人员要培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增强法制意识,拒绝酒驾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心存侥幸,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