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在东川区某学校内,在校学生刘某(17岁)与其同学陈某在教学楼道内因晒太阳一事发生纠纷,刘某用板凳砸陈某致其头部骨折,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该案移送东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经承办人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该案系“激愤”作案,主观恶性不大,只是因无法正确处理、化解矛盾纠纷而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暴力方式,犯罪嫌疑人系在校未成年人还有继续读书的意愿,为能帮助其回到“校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到寻甸看守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悟程度。在提讯中除了审查其犯罪事实外,还进一步了解其思想动态,刘某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后悔,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极端与错误,对于对被害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自己也始料未及,并对行为的发生进行了客观的剖析,原来一向相对较为内向、敏感的刘某觉得同学们疏远、瞧不起他,在案发当天早上扫地的过程中,刘某与一同学发生纠纷,其同学就骂他“欺怂怕恶”,刘某将怨气藏在心里,到课间操时再遇陈某与自己较劲,于是在欲“逞强斗狠”的心理作用下“出手”。
二是到学校,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承办人到学校,实地走访案发学校的部分老师及同学,深入了解刘某基本情况,通过不公开的调查了解,发现刘某平时表现良好,服从班主任管理,遵守学校规定,一向“温顺”,只是性格相对“内向”、“高冷”,
三是到医院,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为能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让两个孩子都能尽早回到校园,承办人到医院充分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了解被害人康复情况。在询问中了解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支付了被害人住院治疗费。
四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的意见。刘某父亲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伤者的治疗,同时希望给孩子一个机会,让其回到校园完成学业,有利于他以后的成长及就业;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与其家长相同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东川区检察院领导到学校与该校领导商谈刘某学籍一事。为能帮助刘某重返校园,东川区检察院领导到学校与该校领导商谈刘某学籍一事,搭建刘某返校的绿色通道,确保对刘某不批准逮捕后不被学校拒之门外,能顺利回到学校。校方表示愿意共同“拉一把”孩子,不会“推出去”不管。
六是以案释法,开设“青青子衿”小课堂。承办人通过精心制作的图文并茂的PPT到案发班级以“送法进班级”的形式以案释法开设“青青子衿”法治教育课,有针对性地做好同学们的思想工作,以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案例教育同学们学会理智、冷静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典型案例警示同学们 “冲动是魔鬼”,越过法律的“红线”的严重后果,同时学会“宽容、谅解、包容、接纳”,同时让老师及同学将本节法治课的主旨传递给医院里的陈某及其家长,为刘某能顺利回到同学们中间作铺垫。
七是邀请心理咨询师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做返校前的心理疏导。鉴于刘某在本案发生中表现出来的性格方面的一些需要矫正的问题,我们与东川区“铜心”青少年事务中心合作,特地邀请了二级心理咨询师保燕玲老师专门为刘某进行了返校前的心理疏导。通过交心谈心,心理测评等方式,保老师告诉承办人刘某“非常不错,本性很好”。
八是为犯罪嫌疑人刘某补上“法治课”。为消除刘某顾虑,充分考虑到司法机关介入前刘某“原有的学习生活环境”,体现对刘某充分的尊重,在其返校前在家一周后,承办人明确告知刘某我们去学校、去班级的目的及活动内容,并就其未能参加的 “法治课”单独为其“补课”,引导其在吸取教训同时也要勇敢地放下思想包袱,以阳光的心态融入同学们中间,与同学和睦相处。鼓起其重回学校的信心。
通过以上工作,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顺利“回巢”,表现良好。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东川区检察院未检工作“以人为本”、围绕“教育挽救”的目标做细、做实各项工作,不是简单、机械化的就案办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