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即通常说的招亲上门,不同于传统婚姻模式的“男婚女嫁”,入赘婚姻通常是双方家庭条件存在不对称性、或是女方家庭无男性子嗣,受“赘婿补代”、“赘婿养老”等传统观念影响,为达到某种平衡而形成的婚姻模式,上门女婿融入到女方家庭中,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在离婚案件中,“上门女婿”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8月21日,东川区法院家事法官审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系上门女婿。2004年张某某与女方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带着自己仅有的一点财产到了陈某家“入赘”,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与陈某及其父母共同建盖了住房。近年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2016年年初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便与被告分居生活。
庭审中双方虽对离婚无异议,但对家庭共有财产即住房均情绪激动,张某某与陈某及家人多次发生争执,张英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意见分歧较大,便从农村习俗、父女亲情等为切入点做调解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庭审过程历时近三小时,最终女方及其家庭成员与被告张某某就家庭共有的房产达成庭外和解,并就离婚及孩子抚养达成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入赘女婿”离婚案的成功办理,只是东川区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缩影,东川区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始终把化解家事矛盾、引领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家事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隐藏着深层矛盾,如果机械运用法律,能结案却不能化解矛盾,家事矛盾堆积可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更大隐患。家事审判法官把处理好亲情关系作为工作的重点,以耐心细致调解工作为主要抓手,注重工作方法,处理家事纠纷时既能讲法律,也能拉家常,循循善诱,因势利导,把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促进家庭和睦,构建社会和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