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川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与东川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召开联席会议时获悉:东川区司法局依法向东川区人民法院建议对脱管的社区服刑罪犯何某某、三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生效后。东川区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东川区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等方式对何某某、三某实施追捕。东川区公安局至今仍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三某、何某某实施追捕,致使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至今仍未能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 20条规定:被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裁定、决定后,立即通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负责实施追捕。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东川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云司通[2018]41号)第12条第(9)款的规定,特向东川区公安局书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近日,东川区公安局已向东川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将在逃的罪犯三某、何某某录入网上追逃系统,并开展全国追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