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东川区法院副院长张平与刑事法官一道到拖布卡镇,利用赶集天的时机,开展“阳光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并予以当庭宣判。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3M2Y9号“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驶往树桔村,行驶至树桔村凉水棚附近路段时,遇魏某某驾驶云ALU099号“正好”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同车载乘王某某、曹某某沿该道路由西向东对向行驶至该处,李某某所驾车辆与魏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致魏某某死亡,王某某、曹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并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开庭审理结束后,张副院长和法院干警不失时机地向赶集群众宣传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警示广大市民一定遵守交通法规,谨慎行驶,注意行车安全。
东川区法院通过进乡镇、社区,走近群众,利用赶集天等群众比较集中的时机,开展“阳光司法”审判,以案释法,向群众普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