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上午,东川区法院通过“1+N”远程提讯依法对被告人李天华、刘伟、吉宁、安刚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逃税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李天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重要成员、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天华先后纠集被告人吉宁、刘伟、安刚等10余人,在东川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天华为组织者、领导者,刘伟、吉宁为骨干成员,安刚、贾伟、黄祥、徐维、白云、舒龙、钱万超、杨艳超、杨新、赵杨志、王杰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东川区俊通寄售行为据点,从事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断吸收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伤害2起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通过非法高利放贷、赌博、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并将部分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为成员发放财物、赔偿被殴打的被害人等。案发后,为掩盖罪行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李天华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非法目的,肆意拘禁、滋扰、纠缠、恐吓、殴打他人,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严重扰乱了东川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逃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