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由
近日,原告吴某到东川区法院起诉多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易引发群体矛盾,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决定进村入户开展调解工作。其中3件案件的被告为朱某、赵某某和刘某、刘某某、赵某(三人为一家人)。
据吴某说,他与被告朱某、刘某、赵某某签订《建房工程合同》,由原告修建三被告家的房屋,合同对工程范围、承包单价及支付方式、计量方法、工程质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房屋竣工后,因为房屋均有不同程度质量问题,因此双方之间冲突渐起,对工程费用、房屋质量、维修费用各执一词,被告朱某、刘某、赵某某也因此拒绝给付房屋建设尾款。
现场调解
为了更好地把案子审好,与三被告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主动争取支持。立案庭法官们出发了!承办法官驱车前往汤丹镇达朵村被告朱某、赵某某和刘某、刘某某、赵某(三人为一家人)家中,这样一来,既可以清楚看到房屋现状,又可以充分查清案件事实。
到现场后,承办法官实地勘查了被告朱某、刘某、赵某某房屋存在的问题的情况,对本案的焦点进行了归纳,对工程款和维修费用协商处理,通过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反复释法说理,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双方都认可的建房施工工程量及需要支付的具体数额。当天,承办法官成功调解了3起案件,其中被告赵某某当场付清尾款,被告朱某和刘某按照双方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吴某工程尾款。
东川区法院法官们深入乡镇村组、田间地头、农家小院等地,通过登门送达、就地调解、巡回审理等多项便民举措,让群众打官司不再难不再累,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以案释法
通过这起案例,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房屋质量并不是不给建房款的合法理由,房屋建成要付款,维权要有证据,建房要签合同,账目要有收据,变更增加工程项目要写纸上,工程质量要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