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川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张英法官在承办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细致工作,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达到案结事了。
2021年7月中旬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东川区乌龙镇的被告刘某,原告通过被告刘某联系承租乌龙镇某小组土地,欲到乌龙镇某小组开展西瓜种植。之后,经过原告和被告刘某协商,并到乌龙镇某小组进行了实地调查,认为当地适合西瓜种植。于是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协调土地流转100余亩给原告,土地流转费用按每年每亩1000元计。2021年9月中上旬,应被告刘某要求,原告分两次支付给了被告刘某60000元的租地预付款,被告刘某以自己及被告某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收条。9月下旬,双方因土地面积、是否连片等发生争议,双方约定解除口头协议,被告刘某当即退还了原告20000元租地预付款,剩余的预付款40000元被告刘某称其已全部发放给了村民,无法退还给原告。原告便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及某某公司赔偿土地流转租地预付余款40000元及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98392元。
张英法官在接收该案后,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初步审阅,发现本案涉及到农村土地流转相关问题,需到实际案发地了解情况,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多户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为群众办难事、解难题,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张法官遂于开庭前驱车到案发地所在的村委会及村小组上向小组长和当地村民了解案情,并调取了与本案相关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为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法官又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租地预付款4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维护了群众的集体利益。
东川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巡回审理、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开庭调解、网上开庭等多元化方式,切实为群众办难事、解难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件案结事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