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积极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有效开展,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保护长江干流金沙江流域水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日前,东川区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联合格勒检查站、绿茂派出所在拖布卡镇小岩脚路边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案。
1月28日,民警接到线索举报称:有两名男子在拖布卡镇象鼻村非法捕捞金沙江水产品。
接到举报后,东川公安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调查。在调查至象鼻村小岩脚公路附近时,民警遇到了非法捕捞完准备收拾渔具返回的两名嫌疑人,并当场查获一艘皮划艇、虾笼、水桶、鱼钩等捕鱼工具。随后,民警将两人依法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
经审讯,涉嫌非法捕捞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二人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水桶里查获从金沙江里捕捞的鲶鱼一条(0.88千克)、虾(1.85千克)以及小白条鱼(0.1千克)。
目前,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